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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案例分析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竞买人之间、竞买人与拍卖人之间恶意串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拍卖无效,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参与恶意串通的竞买人处最高应价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对参与恶意串通的拍卖人处最高应价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法第四章第四节关于佣金比例的规定收取佣金的,拍卖人应当将超收部分返还委托人、买受人。物价管理部门可以对拍卖人处拍卖佣金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来源:市场监管总局

https://scjg.hebei.gov.cn/info/50833

▶ 案情简介 ◀

某拍卖行接受企业委托拍卖厂房,最终成交价1000万元。本次拍卖未提前书面约定佣金比例,但拍卖行违规向委托人收取8%佣金、向买受人收取7%佣金,双双超出法定5%的上限,引发委托人异议并要求退费。

▶ 处理结果◀

1、民事处置(强制退费)

依据《拍卖法》第六十六条,拍卖行超收佣金部分必须全额返还。本案中,需向委托人退还超额3%佣金、向买受人退还超额2%佣金。

2、行政追责(罚款处罚)

物价主管部门可依法对该拍卖行处以本次拍卖佣金总额1—5倍的罚款。

▶ 合规提醒 ◀

根据《拍卖法》规定,拍卖成交后,若各方无书面佣金约定,拍卖行向委托人、买受人收取的佣金,单笔上限均不得超过拍卖成交价的5%。

拍卖机构需严格遵守法定收费标准,杜绝乱收费;委托方与参与方可主动核实佣金比例,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五十六条、第六十六条(来源:市场监管总局)